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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发布日期:2020-10-30 16:57:18

 

一、对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授权放权事项

 

1.国家出资公司决定所属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产权、公开增资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所持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或骨干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除外)。

 

2.国家出资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

 

3.国家出资公司负责所属公司在集团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审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直接或间接转让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或骨干子公司股权除外)。

 

4.国家出资公司负责集团及所属公司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审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参与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或骨干子公司增资情形的除外)。

 

5.国家出资公司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或骨干子公司情况除外)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6.国家出资公司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7.国家出资公司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8.国家出资公司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9.国家出资公司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0.国家出资公司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1.国家出资公司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2.国家出资公司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3.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审批集团及所属公司办公用房投资项目。

 

14.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投资管理规定,自主决定《重庆市市属国有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

 

15.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境外投资管理规定,自主决定《重庆市市属国有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16.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审批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含代管公司)之间的借款、担保事项。

 

17.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审批所属公司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18.市属国有重点公司负责所属公司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备案。

 

19.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账销案存事项。

 

20.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1.市属国有重点公司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备案。

 

22.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其所属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核算资产、按公司会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成果、单户法人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100万元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23.市属国有重点公司接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涉及财务事项的,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

 

24.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首次开展高风险业务管理事项。

 

25.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年金方案。

 

26.市属国有重点公司负责所属境外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备案。

 

27.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动用历年工资结余。

 

28.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集团及所属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事项(国家出资公司及视同国家出资公司管理的除外)。

 

29.市属国有重点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考核导向,对经理层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30.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事项。

 

31.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所属骨干子公司监事会机构设立事项。

 

32.市属国有重点公司决定所属工厂制公司改制为公司制公司事项。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的授权事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在两类公司授权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分别对两类公司单独授权。